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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0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校预算的分配和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具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四条 年度预算核定以后,学校对各单位核定的预算指标,坚持“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学校统一安排的专项经费结余部分用于弥补学校其他经费的不足。
       第五条 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批准学校预算草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七条 学校校长对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负有法律责任,主管副校长对所管部门向学校申报的预算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办学实体、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预算方案和年度用款计划;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部门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财务部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校领导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时间、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预算编报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1月初编制第二年的预算。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1日前按要求编制好部门预算报财务部门;12月20日前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和综合平衡,上报学校领导。
       第十一条 编制内容和方法是以收入为基础,参考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综合考虑特殊因素,编制下年度的预算。各部门要按照财务部门制定的统一表格及有关规定,编制反映本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在编制过程中,对收入预算、包干经费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实行不同的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本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类别逐项测算、填报。
       (二)处室包干经费预算包括部门购置办公用品经费、电话费、用车费、差旅费、招待费、处室设备小型维修费、邮费等内容。测算部门预算包干经费时,应根据本部门的人数、电话数、业务性质等具体测算到以下9个小项:办公费、电话费、用车费、差旅费、招待费、邮费、报刊费、小型维修费等,部门包干经费总额不能突破预算。
       (三)项目预算包括处室专项经费预算和学校专项经费预算。
       编制项目预算,实行较为规范的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各部门按财务部门制定的申报格式及要求填报,具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地点等,并对项目投资预算按要求进行细化分解。除招待费性质的专项外,其他专项列支招待费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专项总额2%。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汇总和综合平衡,根据学校财力统筹安排。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强化预算意识,严格执行预算。安排给各处室的正常经费实行包干使用,严禁超支;安排给各处室的专项经费,限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处室专项经费的使用要先提交书面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学校统一经费和学校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经费下达后,定额包干经费结余(以审计结论为准)按照比例适当给予与奖励。
第五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四条 部门包干经费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如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内部调整的,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经财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招待费结余可用于办公经费开支,但其他经费结余不能用于招待费开支。
       第十五条 对于各部门因新增项目创收而发生的支出,视其收入情况按照6:4的比例增加预算支出指标。
       第十六条 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填写立项报告,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追加预算。
第六章  预算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学校安排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南方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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