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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方职业学院教职工离岗创业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6-06-16 点击量: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58号)和《广东南方职业学院科研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南院〔201628号)的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创新创业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职工离岗创业,由个人书面提出申请,经系部同意,学院批准,可以从事离岗创业工作。

第二条  离岗创业的教职工离岗时,需与学院签订离岗协议书,离岗创业期限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能超过二期。

第三条  行政管理岗位担任副处长以上职务的人员离岗创业应辞去行政职务,返校后,视工作情况学院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条  离岗创业人员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办理离岗创业手续:

一、学院保留人事关系,从离岗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停发工资及福利津贴,停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离岗创业期满返校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自愿解除人事关系。

二、学院保留人事关系,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停发工资及福利补贴,保持在学院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缴纳总额全部由个人负担,当月应缴金额应提前一个月交学院财务处代收代缴。劳动合同期限在离岗创业期内到期时应回学院办理续签手续。

第五条  教职工离岗创业期间,出现的劳动纠纷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后果一切责任由离职创业教职工本人承担。

第六条  教职工离岗创业期间的年限,可按在校连续教龄计算,套改工资级别。

第七条  教职工离岗创业期间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离岗创业年限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考核可认定为现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工作限期。

第八条  教职工离岗创业期间,应于书面形式向学院报告创业情况。

第九条 教职工离岗创业期满返校后,从到岗之日起核发工资待遇。

第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应于期满后3天内自觉返校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

第十一条  此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第十二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南方职业学院

                                                                      201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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