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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刚工作需要注意什么呢?

发布时间:2014-10-28 点击量:

 网友joe问:

abc大专毕业后,好不容易被中行dg分行录用,并被派到本镇h营业网点进行培训。中行没有跟abc签任何试用期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工资。3个月培训期满,h营业点的负责人告知abc他通过了培训期,可以成为正式员工。但由于h营业点已经没有空缺,abc被调派到30多公里外的另一个镇上班。由于不能接受,abc只好放弃此工作。3个月的劳动,没有获得一分一毫工资。但是一周后,h营业点的工作人员告知abc,他们增加了一个新职员,是负责人的亲戚。

暂且不管其它因素,只讨论培训期/试用期内工资支付问题。这种情况普遍发生在多间银行,所认识的一些朋友,他们已经成为银行的正职员多年,他们都经历过那3个月的无偿培训期。此处提出几个疑问:

1.银行营业点柜台操作员的简单的工作,需要3个月来培训吗? 
2.为何不签试用期劳动合同?为何不付工资? 
3.这些刚刚走出校园踏进社会的年轻人,也受到法律保护,他们应该如何处理?如何追讨? 
4.其它城市,可有类似的情况发生?

答复: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每年七月,大批学子从学校毕业,奔向社会,开始自己的工作生活。但是大部分应届毕业生由于是初次参加工作,对于劳动法律法规不甚熟悉,一些毕业生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只能受别人欺负而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从这个案例来看,主要回答一下,这些刚刚走出校园踏进社会的年轻人如何做才能尽可能得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一、尽可能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joe在案例中说:“……中行没有跟abc签任何试用期劳动合同……”但这句话,我们就要提醒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大体现。所以一进单位,无论是否存在试用期,就应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很容易吃亏。如果有了劳动合同,银行就没那么容易将joe派到30多公里外的营业部去上班。

关于joe说签订试用期合同,其实这是一个普遍的误解。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必须含在劳动合同中,否则这个“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试用期不予承认。关于试用期签订合同的问题,劳动法苑曾经撰文讲述,欲详细了解请查看《hr误区二:试用期不签(正式)合同》。

二、工作了就要有工资

joe说道:“……3个月的劳动,没有获得一分一毫工资……”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待员工上去要薪水,公司往往以工作不满多少时候没有薪水为由将员工打发走。这是毫无依据的做法。工作了就应该有工资,即使是以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为由解除也不能抹杀员工之前所付出的劳动。这就要求工作了几个月就应该给几个月的工资,工作了几天就应该给几天的工资,做到多劳多得,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那单位这三个月是培训难道也要给工资?不少单位会疑惑。回答是肯定的。培训是单位要求员工做的,其本质与工作并无二异,对于员工来说他的工作只不过由完全的付出劳动变成了增长知识,工作的本质是不变的。

关于joe其他问题的回答:1、银行营业点柜台操作员的简单的工作是否要3个月来培训要经过专门的调查,不过我想如果这三个月又有工资、又有将来工作保障的话,你不会在乎这三个月吧。4、这个没有经过调查,不好说,但是正如每个城市都会有犯罪一样,这样的情况肯定在其他地方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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